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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4-05-21 信息来源:保卫处 作者:保卫处 编辑:admin 点击:95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消防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陕西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设立三级消防责任制,一级为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各处职部门行政负责人或系(部)党总支书记;三级为各处职部门的兼职安全员。保卫处在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制订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规划、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为: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工作目标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现象;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学院保卫处处置火灾事故及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条 各处职部门要明确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安全员,以便在发生火灾及公安消防部门未到达前,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控制火势蔓延、把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五条 各处职部门兼职安全员应服从本级防火责任人和学院保卫处的双重领导,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有义务协助或参加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 各处职部门的兼职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对本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向后勤处报修,灭火器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向保卫处(报修电话:2221182)报修;各级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保卫处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各处职部门所属的教学区域、办公场地、实训场所、库房、学生公寓、餐饮中心的安全防火状况;部门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消防设施的保管与报修及报修实施情况;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保卫处在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每季度对各处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九条 对管理电、汽、煤等特殊工种人员,用工部门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向保卫处申请并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施工人员在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后必须立刻清查现场火种,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出租门面,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学院主管部门应督促承租业主到保卫处进行备案登记,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部门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学院保卫处申报,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把安全防火教育列入工作日程,提高全院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增强消防意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生火警火灾时,师生员工有义务根据火警具体情况科学地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拨打火警电话(119);学院火灾报警电话:2221182 

第十六条 对发生的火警火灾,由保卫处协同公安消防部门作认真的调查分析,写出火警火灾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根据起火原因、损失程度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并视具体情节报消防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影响处置火灾事故并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安全门,提出整改后,仍然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消防器材的购置、补充、年检和维修及更换,由保卫处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负责执行;对恶意损坏、盗窃消防设施(含灭火器、消防栓、安全指示灯、应急灯,报警器等)的,经调查属实后,除照价赔偿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视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上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员工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发现火灾及时报告并处置,避免学院造成损失的,由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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