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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10-20 信息来源:保卫处 作者: 编辑:保卫处 点击:387 【字体: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与停放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学院内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车辆驾驶人应安全行驶,有序停放。

  2.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校区、临渭校区及临渭校区高层住宅区。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以下简称安保处)行使对学院内通行和停放车辆的管理职能。负责校园内静态、动态交通秩序管理以及收取出入校园车位占用费,对交通设施的使用、维护进行管理。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接受安保处对其证件和物品的检查,校园内行驶、停放的车辆应遵从安保处的指挥。


  1. 道路安全通行

第四条 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车辆,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五条 车辆应停放在停车位内,不在规定的停车位停放,予以贴黄条警告或锁车警告,累计被警告超过3次的,对于校外车辆,取消该车的进校通行和停放资格,对于教职工车辆,对该职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道路高速骑行,儿童滑轮

车、滑板车不得在校园道路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练车。

第七条 遇有学院重大活动,所有车辆应听从管理人员指

挥、积极配合,主动腾让停车位。

第八条 来院办理业务的院外车辆,学院相关部门应事先告知驾驶人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第九条 车辆在学院通行、停放期间,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 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条 安保处根据学院道路实际情况,设置交通设施,设置禁行(限行)道路,划定行车线线和停车位。

第十一条 未经安保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校园

交通标志、交通隔离墩、交通隔离栏杆等交通设施,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占道作业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 车主应爱护校园内所有公共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设施、装置或其他车辆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1. 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进入高新校区、临渭校区及临渭校区高层住宅区实行车辆车位占用收费管理。

1. 教职工车辆

凡在我院工作人员(以学院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主要包括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离退休教职工、流动编制、外聘教师、临时工等人员的车辆,免收车位占用费。

2. 其他车辆

与学院有业务关联的车辆,主要包括送货、基建施工、经营性、租赁房客、亲属等车辆,分年卡和月卡两类收取车位占用费,年卡:300/年,月卡:50/月。

3. 临时车辆

临时进学院车辆,进入大门时门禁系统扫描车牌号计次收费。600—2400,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收费3/次;2400—600,收费10/次,全天最高不超过15元。

第十四条 学院公务车辆、上级单位业务车辆由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安保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免费电子通行证。因公来院的特殊车辆免收车位占用费。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认定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召开或举办期间可以免收车位占用费。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教职工亲属车辆办理临时电子通行证后,进入校园免收车位占用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车辆凭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主为教职工配偶或子女的,同时携带结婚证或家庭户口本)办理电子通行证;其他车辆,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凭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由安保处核准办理电子通行证。

第十八条 学院所收取的车位占用费为学院场地资源占用费,车主自负对其车辆的保管和看护责任。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安保处负责协助车主处置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相关案情。

第十九条 严禁为他人冒名申请办理电子通行证,一经发现,取消其校园通行和停放资格。


  1.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内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向交警部门和安保处报警,安保处应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妥善处置事故,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通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允许进入禁行区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是指来院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

护车、消防车、银行押运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非执行公务的上述车辆进校正常计次收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安全管理(试行)规定》(陕铁院〔2012169号)同时废止。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10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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